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北京保护健康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会员的类别

根据《章程》第三章第十条的规定,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二条 会员的条件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的条件是:

1、承认、拥护、遵守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社会或在本会开展工作的领域内具有较好的影响;

4、热心公益事业和保护健康工作,愿意支持、参加保护健康事业;

5、交纳会费;

6、具备以上五条的,有良好信誉的医药、卫生、保健界的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追求健康,热爱健康事业的人士。

(二)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的条件是:

1、承认、拥护、遵守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社会或在本会开展工作的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热心公益事业和保护健康工作,愿意支持、资助保护健康事业;

5、交纳会费;

6、具备以上五条的,有合法资质、有良好信誉、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企事业单位和从事保护健康的产业单位;

7、单位会员需每年审核一次,审核后可继续。如果有违本会章程或其它不良行为的即取消单位会员资格;

8、每个会员单位只能选派1人作为该单位的代表。

第三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3、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服务的优先权;

4、单位会员可在履行本会批准程序的前提下,优先使用本会名义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开展其单位工作,本会根据业务范围支持、指导单位会员合理合法地发展业务;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制度,执行本会的决议; 

2、参加本会活动;

3、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声誉和团结;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四条 会员基本服务项目

(一)为会员开展涉及保护健康领域的相关健康保障服务;

(二)组织会员举办健康科普活动,健康讲座及研究;

(三)组织会员调查研究、学术交流及对外交流;

(四)组织会员专业技术及职业技能培训;

(五)组织涉及保护健康领域的其他培训和咨询服务。

第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单位会员提交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缴纳会费;

(五)由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六条 会员的会藉管理

(一)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按情节轻重,可给予下列处分:  

1、警告;

2、通报批评;

3、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4、除名。

(二)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三)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确认,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1、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2、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3、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4、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剥夺政治权利;

5、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四)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会员权利、义务自行终止,并向会员公告。

第七条 会费标准

(一)个人会员

普通会员缴纳:100元/年。

荣誉会员缴纳:1000元/年。

(二)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缴纳:50000元/年。

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会员缴纳:100000元/年。

第八条 会费的收取与使用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二)会费到账后由本协会财务部统一出具“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并加盖本协会财务专用章。

(三)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服务性支出和补贴协会工作成本支出。

(四)年度会费收缴、支出状况,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后,于每年理事会会议期间向理事会报告并在年检时向业务主管部门与登记管理机关上报会费收支情况。

第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由北京保护健康协会秘书处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经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投票通过。于2022年7月26日生效。